近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通知顯示,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關于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
財資〔2019〕5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大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授權力度,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科技創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授權力度,簡化管理程序
(一)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報財政部備案。
(二)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轉讓、無償劃轉或者對外投資等管理事項,不需報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集中統一監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授權要求,簡化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管理決策程序,積極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
(三)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辦理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成立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事項,不需報財政部辦理登記。
二、優化評估管理,明確收益歸屬
(四)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五)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
(六)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規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加強科技成果管理,規范科技成果轉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過程中,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要承擔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國有股權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內控和風險防控機制,加強監管約束。同時,要加強對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轉化科技成果的監督,落實監管職責。
(八)財政部門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督促改進發現的問題,做到放管結合,實現有效監管。
四、鼓勵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創新
(九)地方財政部門要將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作為重要職責,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產業轉型、科技創新等實際需要,制定具體規定,進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十)鼓勵地方開拓創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國有資產特點的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國有資產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支撐作用,支持地方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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